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HuBei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HBCTAA。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湖北省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湖北省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团结全省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1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东湖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变更管理,进行会员资格年度检查;

(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同时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三)参与等级考核与资质认证工作;

(四)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在湖北省内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会展等活动;

(五)参与制定全省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的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六)制定并负责实施全省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所属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税务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七)负责全省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对全省税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以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税务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建立税务师资格诚信档案;

(八)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等工作;

(九)协调全省税务师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十)开展全省税务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税务师工作经验,提高税务师整体执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组织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负责行业宣传,参与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协会内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利用行业专业技术优势助力经济发展,救助弱势群体;

(十四)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十五)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是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其他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具有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财税系统、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其他涉税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八)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依据章程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失效: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迁出或者调离已不在本省行政区域;

(三)未办理税务师或事务所年检,不再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活动的;

(四)一年不交会费;

(五)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六)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七)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九)单位会员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行政登记;

(十)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本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应及时对会员退出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表决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公住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十三)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民主投票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税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五)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内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即须实质参与协会日常工作);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团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办理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3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或不适宜任职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税务师会员监事应取得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监事职权。

(二)非中国税务师监事应是与税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税务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五节 其他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可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组。专门委员组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专门委员组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组的日常事务,由该委员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处。办事处为本会派驻某地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专门委员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其专家委员,可从本会会员中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会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士中聘请。

第五十五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管理办事处,安排办事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支出: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用于本会经费开支、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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